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保证学位授予质量,根据《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河工校字【2018】27号)的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申请学士学位条件
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热爱祖国、品行端正、服从国家需要,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,均可依据本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。
(一)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,成绩合格。
(二)在校期间通过全国自考英语(二)考试,并取得合格成绩。
二、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
1.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需在毕业当年5月份或毕业次年5月份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,并提交自考英语(二)成绩,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将合格的学生信息分专业提供给二级学院。
2.二级学院依据《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管理规定》(河工校发【2019】41号)和本学院的相关要求,负责成教学生论文(设计)的准备、选题、开题、指导、考核、答辩等工作。
3.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审核学生资格,填写《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》和《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生名单》,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,送继续教育学院教考科。
4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,对拟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审议,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。
5.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,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。
三、附则
1.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2.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